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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迈向“积极促进” 中国民族立法是重大法治创新

发布时间: 2026-06-28 08:23:39 来源: 2025.12.18最新泛 TG:mutou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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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6月27日电 题:专家:迈向“积极促进” 中国民族立法是重大法治创新

  作者 黄欣欣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7月1日实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西南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周少青近日接受中新社专访时指出,该法不是消极“反歧视”或简单“保现状”,而是主动建构国家责任,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这种“积极促进”的理念,在全球民族立法中独具特色。

  他说,这一立法实践是面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需求而进行的一次重大法治创新。

  从“族群本位”到“共同体本位”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理念转化为法律规范。在周少青看来,这与西方一些国家过度聚焦族群边界、特殊权利安排的立法逻辑形成对照。

  他指出,西方立法易使“族群权利”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加剧社会撕裂。中国则承认差异但不固化差异,在尊重多元基础上构建更高层次的国家认同。这种从“分”到“合”、从“族群本位”向“共同体本位”的超越,为破解全球族群割裂提供“多元一体”法治化的中国方案。

  “没有团结的进步是盲目的。缺失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识底线,发展成果极易被解构。”周少青说,该法展现了国家凝聚社会共识的责任担当。

  从“消极保护”到“积极促进”

  “没有‘进步’的团结是脆弱的,若缺乏经济共富与现代化的物质支撑,团结将沦为空中楼阁。”周少青续指,民族问题绝非单纯的权利分配问题,必须通过共同发展来消解结构性差异。

  他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提出“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正是发展性理念的体现。

  周少青指出,西方国家的民族立法多以“权利法案”或“反歧视法”的形式出现,主要是防止国家或多数群体对少数群体造成伤害,或被动确认少数群体的某些特权,但这一模式忽视发展的动力机制,难以实现社会整合。

  相比之下,中国这部法律是“促进型”立法。周少青强调,它没有停留在“不歧视”或“保护现状”的底线,而是要求主动作为,以法律“促进”各民族在共同“进步”中实现深度“团结”。

  从“纸面”到“地面”

  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来,中国不少省市出台相应配套举措,有地区提出以产业发展夯实共同富裕与民族团结物质基础,有地区以社区为基点、将法律倡导的“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转化为可量化的微观治理指标。

  周少青认为,可贵之处在于,这些举措没有将法律教条化,而是结合地缘与人口结构,找准“促进”着力点。

  谈及法律实施将带来的变化,周少青分析,语言上,该法既保障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权,也赋予民众在更大舞台参与公共事务的“发展性语言权”;文化上,鼓励各民族互鉴融通、活态传承;就业上,推动跨区域流动,破除隐性壁垒,让发展机会更平等、更充分。

  他同时提醒,法律从“纸面”走向“地面”,还要实现从“软引导”向“硬约束”的机制闭环,“促进型法律以倡导为主,但对破坏民族团结、危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亮剑”。(完)

【编辑:李岩】

(责编: 卡梅伦·迪亚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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